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发布机关:财税字]
执行日期:2000年05月17日法规文号:财税字(2000) 第76号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