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法规文号】财税字(2000) 第76号

【发文机关】财税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1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0年05月17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附件)和《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00年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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