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开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 第171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0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0年03月07日

【废止日期】-

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请求增开免税计划内出口卷烟口岸的函》(国烟办[1999]870号、国烟办[2000]29号)称,为降低卷烟出口成本,进一步扩大卷烟出口,根据目前卷烟出口业务发展的需要,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公司等企业要求增开土尔尕特、青岛等口岸为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

  为此,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总局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开土尔尕特、青岛两个口岸为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口岸,请你们按照现行法规办理有关计划内免税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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