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截止2001年3月7日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的通报[发布机关:国税函]
执行日期:2001年03月12日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 第197号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总局曾就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进行了通报,对提高专用税票信息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1]72号)要求,截止到2001年3月7日,全国共有27个地区上报了“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统计表填写规范、内容齐全的地区有广西、江西、宁波、湖北、北京,在此特提出表扬;同时,对未上报的地区提出批评,这些地区是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深圳、贵州、陕西。 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仍存在着大量漏报、错报专用税票信息的问题,直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