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1) 第273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02月0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1年02月09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292l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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