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0) 第65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8月2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0年08月21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1999年10月1日,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与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该银行仍是日本政府全额出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并继续从事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与日本输出入银行的对华贷款业务。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日本国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及家属进口物资的进口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0年1月1日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继续按原政府间协议享受进口物资免税政府,即对进口的公、私用物品,经海关审核后,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予以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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