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1) 第64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1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1年04月17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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