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使用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0) 第489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6月26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0年06月26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出口退税一期网络版管理软件的基础上,组织研制、开发了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管理软件,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7月1日起,各地退税机关应以二期网络版管理软件审核、审批办理出口退税。考虑到二期网络版的正常运行尚需一定的磨合时间,为不影响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各地可在运行二期网络版的同时,允许用一期网络版作为辅助手段并行一段时间。

  二、在具体审核退税过程中,各地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总局设计的软件版本审核、审批退税,不得擅自修改。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修改软件的建议,要及时予以反馈。

  三、对总局为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专门配备的计算机,目前尚未配备到位的,要尽快落实到位,以确保二期网络版的顺利运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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