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1) 第79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05月1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1年05月15日

【废止日期】-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电力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执行以1997年实际进口电量5.6亿度为基数,对其进口基数内电量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60%的比例予以返还的政策,对其进口超基数电量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返还。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法规办理。

  请遵照执行。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