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解除监管手续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税(2000) 第389号

【发文机关】署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7月1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0年07月19日

【废止日期】-

天津、大连、上海、南京、宁波、福州、厦门、青岛、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海口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保税区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问题的批复》(署税〔2000〕78号)第二条规定:“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向保税区海关提出申请,经直属海关核准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其中车辆需报总署核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的指示精神,经研究,保税区免税进口车辆监管年限届满时,其解除海关监管的审批不再报总署核准,由保税区海关依照《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通知》(署监一〔1992〕1099号)有关规定,报经直属海关核准后直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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