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1) 第45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1年04月0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1年04月07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出口电解铜(税号74031100、74031200、74031300、74031900、74032100、74032200、74032300、74032900)按17%的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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