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西藏自治区进口越野车关税返还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2000) 第27号

【发文机关】财税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0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0年03月01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我部上报的《财政部关于西藏自治区进口越野车税收返还政策问题的请示》(财税[2001]80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西藏自治区“十五”期间进口公务用越野车在国务院批准的3000万美元进口自用物资的额度内享受关税返还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

  二、对纳入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范围进口公务用越野车的具体数量安排是:2001年80辆,2002年60辆,2003年50辆,2004年30辆,2005年10辆,5年总量为230辆。

  三、上述公务用车应实际运入西藏自治区内,在拉萨海关的实际监管状态下方可办理关税返还手续。如改变公务用途或运出自治区以外,应当照章补税。

  请按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进口关税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39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进口越野车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管办法由你署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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