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税(2000) 第149号

【发文机关】署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3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0年03月31日

【废止日期】-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相关税目2000年的关税税率水平,调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照相机及其器材”、“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详见附件二)。

  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海关

  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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