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邯郸钢铁集团公司进口二手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2000) 第43号

【发文机关】财税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年03月1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0年03月17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从卢森堡和德国引进的400平方米烧结机和2000立方米高炉的二手设备应照章征收进口税收,再由财政按已征税款的50%返还给邯郸钢铁集团公司,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0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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