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失效】[发布机关:国税发]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05日法规文号:国税发(2002) 第152号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注释:条款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后,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是否纳入免、抵、退税管理,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