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联合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环保总局(2002) 第19号

【发文机关】国家环保总局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0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2年07月03日

【废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国家
环保总局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四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0501.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2 0502.1030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3 0502.9020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4 0503.0090.10 废马毛

  5 1703.1000 甘蔗糖蜜

  6 1703.9000 其他糖蜜

  7 2517.2000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8 2517.3000 沥青碎石

  9 2620.2900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2620.3000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11 2620.9910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12 2620.9990.90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

  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

  13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14 4115.2000.10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15 6309.0000 旧衣物

  16 8548.1000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第五批)

  废机电产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包括其零部件、拆散件、破碎件、砸碎件,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8415.1010-8415.9090 空调

  2 8417.8020 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3 8418.1010-8418.9999 电冰箱

  4 8471.1000-8471.5090 计算机类设备

  5 8471.6010 显示器

  6 8471.6031-8471.6039 打印机

  7 8471.6040-8471.9000 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

  8 8516.5000 微波炉

  9 8516.6030 电饭锅

  10 8517.1100-8517.1990 有线电话机

  11 8517.2100-8517.2200 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

  12 8521.1011-8521.9090 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

  13 8525.2022-8525.2029 移动通讯设备

  14 8525.3010-8525.4050. 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

  15 8528.1210-8528.3020 电视机

  16 8534.0010-8534.0090 印刷电路

  17 8540.1100-8540.9990 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

  18 8542.1000-8542.9000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

  19 9009.1110-9009.9990 复印机

  20 9018.1100-9018.9090 医疗器械

  21 9022.1200-9022.9090 射线应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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