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法规文号】财税(2002) 第115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年08月1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2年08月19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2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1:2002年度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附件2: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陆上地区)(略)

  附件3:2002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勘探开发项目表(浅海滩涂地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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