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发布机关:国税函]
执行日期:2007年01月11日法规文号:国税函(2007) 第69号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有关购销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装货单和运输单据等4个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出口货物单证备案管理制度已实施一年,为进一步加强单证备案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