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7) 第39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0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7年03月20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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