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07) 第34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3月20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7年03月20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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