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发布机关: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
执行日期:2012年02月01日法规文号: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 第3号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分送: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