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2) 第23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2年05月23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

  1.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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