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第21号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年05月2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2年05月25日

【废止日期】-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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