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税委会(2012) 第4号

【发文机关】税委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1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2年03月19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