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中央部委企业在异地的直属分支公司出口退税稽核等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外经贸计财调函字]
执行日期:1994年11月30日法规文号:外经贸计财调函字(1994) 第738号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外贸中心: 今年以来,我部陆续接到一些中央部委出口企业反映其在异地的直属分支公司办理出口退税难的问题,通过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情况有所好转,但此类问题在某些地方仍未妥善解决。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据此,中央部委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直属分支公司的退税申请,应由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这部分稽核工作任务,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