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发(1995) 第29号

【发文机关】国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年10月06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5年10月06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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