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明确中央部委企业在异地的直属分支公司出口退税稽核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外经贸计财调函字(1994) 第738号

【发文机关】外经贸计财调函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年11月30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4年11月30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各外贸中心:

  今年以来,我部陆续接到一些中央部委出口企业反映其在异地的直属分支公司办理出口退税难的问题,通过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情况有所好转,但此类问题在某些地方仍未妥善解决。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出口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据此,中央部委出口企业在异地设立的直属分支公司的退税申请,应由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再报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切实承担起这部分稽核工作任务,不得以中央部委出口企业不承担地方出口创汇计划为借口而不予办理稽核

  二、1994实行税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税计划纳入税务机关内部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给各地的退税计划没有中央与地方之分,即中央出口企业的退税指标不再带帽下达,都包括在给各地的出口退税计划之中。因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与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搞好协调配合,对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办理退税一视同仁,不得采取区别对待政策。

  三、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协助税务部门切实抓好当地的中央出口企业办税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每个企业都有专职办税员,不断提高中央出口企业办税员的业务素质。

  四、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应对异地的直属分支公司加强业务管理,督促其不搞所谓的“买单”生意,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同时,应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外经贸稽核部门和退税审批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主动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资料,争取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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