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机关:财税]
执行日期:2004年07月10日法规文号:财税(2004) 第125号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