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4) 第101号

【发文机关】国税发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4年08月03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二○○四年八月三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