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 第943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年08月0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4年08月02日

【废止日期】2012年07月01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水泥生产线因多数设备为非标准设备,需要企业自行建造,且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所自建的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实际情况,同意对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为建造日产4000吨水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所采购的相关设备,在各项单证齐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等)、审核无误的情况下,按照采购国产设备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其用于建造生产线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不予办理退税。

  二、允许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二日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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