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8) 第943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废止日期】-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见附件1)以及2008年度“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免税出口计划(见附件2)下达给你局。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318号)规定,办理出口卷烟免税及核销手续。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对出口卷烟单证不齐或与相关电子信息比对有误的,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已免税款要全部迫缴入库。

  附件:
  1、2008年第四季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重点管理类卷烟)
  2、2008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重点培育发展类卷烟)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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