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2009) 第14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0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9年02月05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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