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关税(2010) 第11号

【发文机关】财关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6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10年04月12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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