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 第145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1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2009年03月18日

【废止日期】2012年07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