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1998) 第102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16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8年06月16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六日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