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1998) 第119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08月0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8年08月04日

【废止日期】2012年05月25日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统一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及中外合资商业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政策,鼓励中外合资商业零售企业、台商合资企业和合资连锁企业(以下简称“商业合资企业”)出口国产名优商品,实现外汇自求平衡,经研究,决定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商业合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等20家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国产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20家商业合资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商业合资企业分店(分公司、分部)出口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

  二、商业合资企业收购自营出口业务准予退税的国产货物范围,按照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经营范围执行。对其收购的超出外经贸部核定出口经营范围的出口商品,以及其代理其他企业出口的业务,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不得办理退税。

  三、本通知从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附件: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  20家商业合资企业名单

  1.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

  2.上海华润有限公司;

  3.上海佳世客有限公司;

  4.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

  5.广东华联百老汇商贸有限公司;

  6.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

  7.天津正大国际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8.北京新东安有限公司;

  9.大连国际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10.青岛第一百盛有限公司;

  11.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12.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

  13.青岛佳世客有限公司;

  14.武汉来来百货有限公司;

  15.深圳沃尔玛易初有限公司;

  16.中土畜万客隆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7.华越洋华堂有限公司(包括一个中心店、两个直属连锁店);

  18.广州正佳商业公司;

  19.郑州丹尼斯购物中心;

  20.厦门SM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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