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1998) 第184号

【发文机关】财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4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8年12月14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委、局,外资局、招商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到1998年底,不再延长。

  二、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的不征不退政策(即: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从国内采购原材料照征国内税收,最后一道出口环节免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也不退税的办法),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

  三、对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仍执行现行的出口退税办法。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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