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纺织机构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 第13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年01月0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9年01月07日

【废止日期】-

  近接国家纺织工业局《关于要求将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列入纺机出口全额退税企业名单的函》(国纺行函[1998]27号),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07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未列入《通知》名单的纺织机械出口企业不能享受到全额退税政策,影响了纺织机械的出口。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鼓励纺织机械出口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就出口纺织机械有关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出口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下同)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间自营(委托)出口《通知》所列的纺织机构,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出口企业1998年1月1日以后出口且已按9退税率办理退税手续的纺织机械,可按17退税率计算退税并补退未退税款。

  三、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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