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 第614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年09月28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9年09月28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

  附件:《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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