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办税(1999) 第333号

【发文机关】署办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年11月0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9年11月02日

【废止日期】-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广州海关就列支敦士登运用何种税率问题请示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第七条关于在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本协定亦适用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贸易协定以及列支敦士登公国和瑞士联邦关税同盟条约有效期间,对原产于列支敦士登公国的进口货物,各海关一律按优惠税率征税。

  总署政策法规司已对H883/EDI参数库《国别地区代码表》作了相应调整,请各关按以下说明在网络上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总署关税征管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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