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恢复柴油出口退税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9) 第289号

【发文机关】财税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9年12月15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出口计划内的一般贸易出口柴油恢复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率为13%;消费税按照法定税额退(免)税。

  二、柴油出口退税政策从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执行,具体执行时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1999年12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报关并出口的柴油,海关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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