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易拉罐生产企业进口铝材及出口废铝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署税(1997) 第867号

【发文机关】署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0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11月03日

【废止日期】-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目前,国内易拉罐生产企业所需罐用铝材大部分尚需进口,而易拉罐成品基本内销,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有的还需出口,进出口税收征管比较复杂。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保证国家税收,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特就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易拉罐生产企业生产内销易拉罐所进口的铝材,不得按进料加工方式予以保税,一律按一般贸易(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无论是否出口)实际进口量,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税。为严密监管,防止国产铝资源免税外流,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名单附后)应向其主管海关提出废铝出口免税申请,由主管海关审查企业生产和进口情况并严格审核和确定易拉罐(包括罐身、罐盖、拉环)生产中产生废料的比率,以此确定出口数量后开具征免税证明,口岸海关凭征免税证明验放。对超出废料比例的废铝出口照章征收出口税。

  三、对易拉罐生产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铝材应按其产品内外销比例,在进口环节对产品内销部分予以征税;产品外销部分予以保税。如原外销产品转内销,其生产中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以上规定请自今年11月1日起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年底前反馈总署关税司。

  特此通知。

  附件:易拉罐生产企业名单抄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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