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 第630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1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11月11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年1月1日起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DI.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型为DBF文件),用AN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总局下发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l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S2102.DBF 3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B2102.Dbf.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用以唯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xx(2)  xxXx(4)  xxxx(4)  xx(2)

  年  行政区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以上请遵照执行。(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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