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香港盲人辅导会捐赠流动眼科手术车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7) 第253号

【发文机关】财税政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12月27日

【废止日期】-

广东、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们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接受捐赠特种流动眼科手术车要求免税进口的请示》(粤府函[1997]147号)和《关于香港盲人辅导会损赠我省“复明扶贫”流动眼科手术车免进口关税的请示》(鲁政字[1997]206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税法规定,进口眼科流动手术车不属于享受免税待遇范围内的物品,接受捐赠的上述物品,也应按规定照章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根据税法规定,缴纳进口税税款是由接受损赠方(进口方)承担,不影响捐赠方利益。望你省有关部门在照章交纳税收的同时,做好港方有关人士的工作,保护捐赠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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