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进口设备办理免税手续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 第2号

【发文机关】财税政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5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8年01月05日

【废止日期】-

建设部:

  国务院已批准对淮河流域城市水处理工程利用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和外国贷款进口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便于统一管理及操作,同意你部所批意见,由项目单位将进口设备合同清单、进口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提交你部审核后,统一报我部办进免税批准文件。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