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石油、化工品和从哥斯达黎加进口香蕉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税委会(1998) 第1号

【发文机关】税委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12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8年01月12日

【废止日期】-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1998年度内,对从科威特、阿联酋两国进口的、原产于这两个国家的石油、化工品继续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对中国南光公司从哥斯达黎加进口的、原产于该国的香蕉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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