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进口海产品减免进口税的请示》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8) 第18号

【发文机关】财税政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2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8年01月23日

【废止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进口海产品减免进口税的请示》(吉政文[1997]155号),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办。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现函复如下:

  一、海产品属国家明确不予减免进口税的商品。但是,考虑到延边朝鲜族的民族习惯,经国务院特案批准,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边境小额贸易形式进口当地居民主要食用的明太鱼减半征收进口税,已体现了国家对延边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税收照顾。为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不宜再将此项优惠政策扩大到从周边国家进口的其他海产品。

  二、由于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政策于今年底即将到期,在此之前,也不宜继续扩大进口免税的品种。

  三、我国已决定将海产品纳入APEC贸易自由化优先领域,海产品的进口关税将会不断降低。

  因此,对你省以边境小额贸易形式进口除明太鱼以外的其他海产品,应照章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闭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