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 第320号

【发文机关】国税函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5月27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5月27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目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中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与电子数据核对率不高的问题,减轻各地退税机关的函调工作量,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拟会同海关总署对出口货物报关单(迟税联)与电子数据核对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专题调查,研究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以便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顺利推行和实施。

  为此,请各地退税机关于1997年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申报的、海关于1996年4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签发但与电子数据核对不符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电子数据方式传输上报我局(具体内容附后)。

  具体上报方式为:将有关报关单信息内容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广域网服务器(1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HG路径下,文件名为:BGD地区编码。DBF(地区编码是指上报数据单位的行政区划国标编码,如大连地区上报文件为BGD2102.DBF)。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退税报关单有关填报内容表

  字段名 字段类型 字段长度 备 注haname 字符型 12 海关名称hgcode 字符型 4 海关关别码cTlcode 字符型 10 企业代码cpname 字符型 30 企业名称bgd—no 字符型 12 报关单号cmcodc 字符型 8 商品代码cmnamc 字符型 20 商品名称bg—qnt 数值型 11 出口数量注:上述文件必须以DBF的形式命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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