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税明电(1998) 第4号

【发文机关】国税明电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02月09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8年02月09日

【废止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现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将下列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具体名单如下:

  一、各类服装;

  二、针织品;

  三、印染布、坯布、纱布;

  四、地毯;

  五、毛纱、麻沙(不包括废麻)、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混纺纱等。

  具体海关商品代码范围见1998年出口商品退税率库文件。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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