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要求减免长春体育馆引进专用设备进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税政字(1997) 第146号

【发文机关】财税政字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年05月23日

【法规类别】进出口税收

【重要级别】重要

【执行日期】1997年05月23日

【废止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减免长春体育馆引进专用设备海关税的请示》(吉政文[1997]28号),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我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664)。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决定,除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保留的部分进口税收减免规定外,今后任何部门、地方、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因此,对你省长春体育馆进口设备应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能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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